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保險字第85號
原 告 陳吳碧雪
陳俞亨
陳冠璁
被 告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騰德
上列聲請人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 年9月6日
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及理由欄中關於原告姓名「陳吳碧雲」之記載,應更正為「陳吳碧雪」。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中關於共同訴訟代理人蔡聰明律師、楊光律師之記載為起訴書誤繕,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此項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淑卿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