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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保險簡上字第17號
上 訴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吳國興
被上訴人 臺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𣱣寶
訴訟代理人 蔡耀瑩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5 月6 日本院臺北簡易庭104 年度北簡字第10710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為訴之變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上訴人變更上訴聲明第二項為「確認訴外人王啟衛對被上訴人臺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基於保險契約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新臺幣肆拾伍萬貳仟玖佰參拾捌元債權存在」。
事 實
一、按於簡易訴訟程序上訴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
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
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
訴訟進行中,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其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並求對於被告確定其法律關係之判決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6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所謂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係指變更或追加之訴與原訴之主要爭點有其共同性,各請求利益之主張在社會生活上可認為同一或關連,而就原請求之訴訟及證據資料,於審理繼續進行在相當程度範圍內具有同一性或一體性,得期待於後請求之審理予以利用,俾先後兩請求在同一程序得加以解決,避免重複審理,進而為統一解決紛爭者,即屬之(最高法院90年度台抗字第2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上訴人於原審本係主張:訴外人王啟衛因積欠上訴人信用卡款,經上訴人聲請強制執行扣押其於被上訴人依保險契約已得請領之保險給付、已得領取之解約金及現存在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並經鈞院民事執行處於民國104 年8月13日核發扣押命令在案。
嗣被上訴人於同年9 月1 日向鈞院民事執行處陳報,訴外人王啟衛於被上訴人處仍有保險契約存在,扣除保單質借金額後之解約金共計新臺幣(下同)50萬7,001 元。
惟被上訴人卻以訴外人王啟衛於被上訴人並無保險給付,亦無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債權可供扣押,堅決拒絕依上開執行命令辦理扣押,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等情;
並聲明:「確認訴外人王啟衛對被告(即被上訴人)如附表所示之保險契約12萬零14元解約金債權、14萬零984 元解約金債權、1,274 元保單紅利債權、19萬零666 元解約金債權及1,246 元保單紅利債權存在」。
經原審判決上訴人敗訴,嗣上訴人不服而於105 年5 月27日提起上訴,並聲明:「原審判決應予廢棄。
確認訴外人王啟衛對被上訴人之保單解約金45萬2,938 元債權存在」(見本院卷第11頁),嗣上訴人於同年8 月9 日具狀變更上開聲明第二項為「確認訴外人王啟衛對被上訴人基於保險契約之保單價值準備金45萬2,938 元債權存在」(見本院卷第21頁上訴人之民事變更訴之聲明聲請狀)。
被上訴人雖不同意上訴人為訴之變更(見本院卷第41頁105 年9 月5 日準備程序筆錄),然上訴人所為上開訴之變更,係基於訴外人王啟衛與被上訴人間保險契約關係之原因事實,其基礎事實應屬同一,且與原請求之主要爭點有其共同性,各請求利益之主張在社會生活上可認為同一或關連,而就原請求之訴訟及證據資料,於審理繼續進行在相當程度範圍內具有同一性或一體性,揆諸首開規定,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洪文慧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附表:
┌─┬──────┬─────┬──────┬──────────────────────┐
│編│保單名稱 │保單號碼 │104年8月17日│備註(新臺幣) │
│號│ │ │終止保險契約│ │
│ │ │ │可得之債權 │ │
│ │ │ │(新臺幣) │ │
├─┼──────┼─────┼──────┼──────────────────────┤
│1 │臺灣人壽長青│A1A01236 │ 120,014元│保單價值準備金522,743元-墊繳金額400,120元-│
│ │還本終身保險│ │ │墊繳利息2,609元=解約金120,014元 │
│ │ │ │ │ │
├─┼──────┼─────┼──────┼──────────────────────┤
│2 │臺灣人壽長壽│A1B011209 │ 142,258元│1.保單價值準備金472,077元-墊繳金額297,605元│
│ │保本保險 │ │ │ -墊繳利息33,488元=解約金140,984元。 │
│ │ │ │ │2.解約金140,984元+保單紅利1,274元=142,258 │
│ │ │ │ │ 元 │
├─┼──────┼─────┼──────┼──────────────────────┤
│3 │臺灣人壽長陞│A00000000 │ 191,955元│1.保單價值準備金776,051元-墊繳金額533,405元│
│ │終身保險(附│ │ │ -墊繳利息51,980元=解約金190,666元 │
│ │加臺灣人壽一│ │ │2.解約金190,666元+保單紅利1,246元+未到期保│
│ │年期二至十一│ │ │ 費43元=191,955元 │
│ │級殘廢健康保│ │ │ │
│ │險附約) │ │ │ │
├─┴──────┴─────┼──────┼──────────────────────┤
│ 合計│ 454,227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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