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再微字第9號
再審原告 徐芝敏
徐龍川
再審被告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何弘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10日本院105年度醫小上字第1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978元(本訴部分39,895元,反訴部分3,08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1,500元。
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宣玉華
法 官 賴淑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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