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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再易字第26號
再審原告 李又生
訴訟代理人 林耿鋕律師
魏千峯律師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臺灣捍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10日所為之105年度簡上字第243號民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再審原告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06,25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6,615元,扣除再審原告已繳之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5,61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及第505條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郭銘禮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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