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5,再易,33,2016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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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再易字第33號
再審原告 高銘克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高施耐間聲請再審事件,對於本院
民國105年9月7日所為之105年度簡上字第186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柄縉
法 官 莊訓城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羅敬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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