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5,勞執,26,2016102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執字第26號
聲 請 人 沈建榮
胡詩宜
相 對 人 沈宸如即新竹市私立學承電腦短期補習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29日所為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29日所為裁定,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名稱之記載,應更正為「沈宸如即新竹市私立學承電腦短期補習班」。

理 由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查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29日所為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聲請人之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依民事訴訟法第239條、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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