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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執字第92號
聲 請 人 陳冠勳
相 對 人 聖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熙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二日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勞爭議
調解紀錄調解方案第一項所載「勞資雙方合意就本案工資及油資補助費爭議以新臺幣(下同)壹萬柒仟元整達成和解,給付方式:勞資雙方於一百零五年九月十日(星期六)上午十時整至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由資方以現金壹萬柒仟元當場交付勞方」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工資、休假、勞健保及油資等爭議之勞資爭議事件,經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指派之調解人於民國105年9月2日調解成立,兩造就調解方案第1項所載「勞資雙方合意就本案工資及油資補助費爭議以新臺幣(下同)17,000元整達成和解,給付方式:勞資雙方於105年9月10日(星期六)上午10時整至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由資方(即相對人)以現金17,000元當場交付勞方(即聲請人)」之內容達成合意,詎相對人迄今尚未依約給付,為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並提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05年9月23日北市勞動字第10538218100號函、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
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兩造關於工資、休假、勞健保及油資等之勞資爭議,前經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內容,業據聲請人提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05年9月23日北市勞動字第10538218100號函、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4號第1項、第2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
勞工法庭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黃文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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