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5,勞訴,157,201705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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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15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喻學政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間105年度勞訴字第157號給付退休金事件提起上訴到院,上訴聲明為請求判命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546,681元,訴訟標的金額為2,546,6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367元,此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趙雪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曾鈺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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