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5,勞訴,196,201610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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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196號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空中美語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胥宏達
訴訟代理人 殷萬賜
上列反訴原告與原告即反訴被告詹量淵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4,6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文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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