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5,勞訴,197,201705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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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197號
上 訴 人 林常容
被上訴人 臺北市紀錄片從業人員職業工會
法定代理人 龍男.以撒克.凡亞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4月21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詳見本院105年度補字第1632號裁定),並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先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3,001元(26,002元÷2)。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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