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222號
原 告 葉英毅
訴訟代理人 侯冠全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國際社群商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小容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新臺幣(下同)188,066 元、漏未提繳勞工退休金之損失17,917元,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205,9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
另請求被告給付積欠薪資536,000 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之規定,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920 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30 元(2,210元+2,920元=5,1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