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5,司執消債清,13,2017050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王進順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熾源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清算財產不敷清償費用及債務時,裁定終止清算程序: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消債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經本院裁定於民國(下同)104 年11月2日下午4 時開始清算程序,有本院104 年消債清字第66號裁定乙份在卷可查,其名下現無財產,有債務人之103 、104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資料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客戶各類儲金帳戶查詢單、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3 月15日保結消字第1060000773號函附卷可參。

三、承上,債務人名下已無財產可計入清算財團,即本案已無財產可供變價分配,經本院於106年4月12日通知債權人表示意見,債權人均無意見,本院自應裁定終止清算程序。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朱曉娟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