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3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蘇美桂
代 理 人 趙興偉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林龍騰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 理 人 何新台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劉鵬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羅五湖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堯明仁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
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
法院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有關法院及監督人或管理人所應進行之程序,由司法事務官為之。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第及1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清算財團之財產即康健人壽保單、友邦人壽保單及三商美邦人壽保單預估解約金合計新臺幣98,701元,經債權人同意由債務人提出等值現金到院以為處分方法,業已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該分配表並經送達予債權人、債務人及公告在案,債權人及債務人未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有本院函及公告、公所公告及送達證書、發款通知函各在卷可稽,經核並無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