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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訴被告江忠和、代理人陳筱屏、復代理人林盛煌、被告翁素敏請求離婚,並在本院新店辦公大樓家事法庭第二法庭進行了庭前言詞辯論。法院認為雙方感情破裂,決定判決離婚。
<摘要完畢>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婚字第110號
原 告 江忠和
訴訟代理人 陳筱屏律師
複代理人 林盛煌律師
被 告 翁素敏
訴訟代理人 方雍仁律師
陳婕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8月17日中午12:00,在本院新店辦公大樓家事法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淑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郭麗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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