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38號
原 告 高滿堂
代 理 人 李德正律師
被 告 劉茂松
劉茂棠
劉麗華
劉馥瑄
劉秀梅
劉陳担
劉麗燕
劉秀雲
劉美玲
劉美英
劉新進
劉新三
黃德志
許劉蔭
劉陳寶桂
劉芙琦
劉建昌
劉彩鑾
劉彩霞
劉彩卿
劉振漢
陳玉梅
劉建鋒
劉文憲
劉新民
劉建億
劉建源
前二人共同
兼法定代理 鄭慧娜
人
被 告 陳海塗
熊志育
高陳雪娥
陳雪嬌
陳雪麗
高炳煌
高炳成
高傳慶
蔡劉詢
柯德波
柯昌志
柯華惠
柯淑馨
柯琡瑜
劉娥
劉仙女
劉恒勝
訴訟代理人 劉建義
被 告 劉得銓
林劉剩
劉紅蟳
劉淑美
鄭劉梅
劉讚生
劉衍吟
劉新齊
劉新強
張錦綱
張禧年
張逸華
張逸賢
張美文
劉玉鳳
陳謝夏子
陳承楷
陳承嘉
陳素珠
陳素滿
陳明珠
陳進發
陳美女
高燦輝
高瓊珠
周俊智
周俊信
周春梅
周劉盡
代 理 人 謝沛暄
被 告 劉林秋雲
劉益廷
劉宣伶
原告與被告劉茂松等間之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2月21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附表二中關於繼承人劉秀梅應繼分比例為「1/315」之記載,應更正為「1/252」。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彭南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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