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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266號
上 訴 人 陳美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何亭頤間因105年度建字第266號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8萬8,0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2萬3,6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民事工程法庭 法 官 王育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賴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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