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29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啟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士正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許老爹景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6年4月28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零捌萬參仟壹佰陸拾陸元(1,083,1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柒仟陸佰捌拾陸元(17,686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