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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301號
原 告 韓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秉權
訴訟代理人 蘇信誠律師
被 告 利奇環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勝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6月26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國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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