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5,建,384,201909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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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38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明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溫朝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益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5年度建字第384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95,5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26,7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郭書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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