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40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綠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于芸
送達址臺北市○○區○○路00號00樓 之0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台灣綠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本院105年建字第400號判決敗訴部分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8,085,0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0,7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並按對造人數提出上訴之繕本或影本, 逾期未補,即裁定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