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5,海商,1,201705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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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海商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信天翁運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文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泰國際物流有限公司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6年4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上訴金額為新台幣壹佰柒拾肆萬伍仟玖佰柒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柒仟肆佰捌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巧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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