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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字第3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歐陽馤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皇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柒拾參萬陸仟柒佰伍拾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萬貳仟壹佰捌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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