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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22號
上 訴 人 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郁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桂峰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蔡雲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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