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236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劉葉美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湛維漢間請求調整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九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中關於「…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之記載,應更正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萬參仟參佰貳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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