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00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鉅創未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孟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弘欣光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 105年度訴字第3008號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71,799元(227×3617+250740=0000000),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5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不繳或繳納不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以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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