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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052號
上 訴 人 吳家刈包即吳忠和
即 被 告
被 上訴人 趙廣澤
即 原 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占用土地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3 月31日判決被上訴人即原告部分勝訴,上訴人即被告對其敗訴部分不服,提起上訴到院。
查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804,970 元(計算式請參本院於106 年2 月20日所為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3052號裁定,見本院卷第220 至221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2,62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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