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及理由
- 一、原告主張:原告經營名稱為「大台南運動休閒廣場」之舞蹈
- 二、被告則以:系爭文字並非指涉原告,且兩造於臉書上亦無共
- 三、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15日協同兩造整理本件之不爭執事
- ㈠、原告於102年6月11日以大台南運動休閒廣場為商號名稱而
- ㈡、被告於附表所示時間以其所持用之「別萊莉」臉書帳號張貼
- ㈢、被告於102年4月19日向原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經臺灣臺
- ㈣、被告前以原告違反著作權法為由向原告提起刑事告訴,經臺
- ㈤、被告前以妨害名譽為由向原告提起刑事告訴,經臺灣臺北地
- 四、得心證之理由:
- ㈠、附表編號1、7、9所示文字,並未指出原告姓名,至多使
- ㈡、附表編號2、10所示文字,雖有「台南之狼」、「退休回台
- ㈢、附表編號3、4、6、8、11、12、13、14所示文字,其內
- ㈣、至附表編號5所示文字,雖張貼原告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至
- ㈤、綜上各情,被告前後發表系爭文字,均係張貼於其個人臉書
- 五、綜上所述,原告不能證明被告之行為致其名譽受損,縱系爭
-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
-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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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3115號
原 告 劉炳煌
訴訟代理人 甘存孝律師
被 告 王別萊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經營名稱為「大台南運動休閒廣場」之舞蹈場所,與被告已認識多年,兩造於臺南及臺北之舞蹈界有諸多共同友人,且有多人加入被告之臉書好友群組。
詎被告於如附表所示時間,以其所持用之「別萊莉」臉書帳號公開張貼如附表所示文字(下稱系爭文字)於動態時報,並以「無恥」、「惡魔」、「台南之狼」等字眼詆毀原告,指摘原告跳舞時對舞伴毛手毛腳、亂摸舞伴等,因被告所使用之臉書帳號好友達上千人,且以公開之方式張貼系爭文字,是兩造許多共同朋友均能共見共聞,而原告上開行為,使兩造共同友人誤認原告行為不檢,進而影響前來原告營業場所消費之意願,足以貶抑原告之商譽,並侵害原告之名譽權甚鉅,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系爭文字並非指涉原告,且兩造於臉書上亦無共同友人,自不因被告所張貼系爭文字造成原告名譽、商譽受損等語,資為抗辯。
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2月15日協同兩造整理本件之不爭執事項如下(見本院卷第127 頁正反面):
㈠、原告於102 年6 月11日以大台南運動休閒廣場為商號名稱而向臺南市政府申請商業登記,並由原告擔任該商號負責人,而於臺南市○區○○○路0 段00巷00號營業,有臺南市政府102 年6 月11日府經工商字第1020320234號函、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102 年6 月19日南區國稅臺南銷售一字第1023068044號函、臺南市政府稅務局102 年6 月20日南市稅銷字第1020017584號函及現場照片等件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10至13頁)。
㈡、被告於附表所示時間以其所持用之「別萊莉」臉書帳號張貼系爭文字於動態時報,有被告臉書帳號動態時報翻拍照片可證(見本院卷第20至35頁)。
㈢、被告於102 年4 月19日向原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555 號判決原告(即本案被告)之訴駁回,嗣其不服提出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3 年度上字第44號判決廢棄原判決,並判命被上訴人(即本案原告)應給付上訴人(即本案被告)40,822元確定,此有上開判決附卷可考(見本院卷第143 至150 頁),且經本院調閱上開案卷查核無訛。
㈣、被告前以原告違反著作權法為由向原告提起刑事告訴,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偵字第10839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又以傷害為由向原告提起刑事告訴,經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102 年度偵字第15236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另以妨害名譽為由向原告提起刑事告訴,經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以103 年度偵字第549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各1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7 至162 頁)。
㈤、被告前以妨害名譽為由向原告提起刑事告訴,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偵字第7903號、第7904號、第7905號為起訴,並經本院刑事庭以105 年度審簡字第981 號判決認原告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50日確定,此有上開起訴書及判決書各1 份為證(見本院卷第151 至153 頁、第163 至165 頁),並經本院上開案卷查核屬實(下稱系爭妨害名譽案件)。
四、得心證之理由: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
又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是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而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
又名譽為人格之社會評價,名譽有無受侵害,應以社會上對其評價是否貶損以為斷(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646 號判例參照)。
準此,名譽權之受侵害,必須依一般社會觀念,足認其人之名譽在社會之評價已遭貶損,始足當之,至於主觀上是否感受到損害,則非認定之標準。
原告主張:被告公開張貼系爭文字足以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原告自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賠償100 萬元及利息等情,為被告所否認,並以上開情詞置辯。
故本件首應審酌者為:被告發表系爭文字有無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
並應由原告就此部分舉證以明其說:
㈠、附表編號1 、7 、9 所示文字,並未指出原告姓名,至多使閱覽被告臉書帳號動態時報之人臆測其所指涉者為曾與被告有訴訟糾紛之人,尚難認得以上開文字內容即知被告所陳述者確為何人,並貶低原告在社會上所享有之評價。
㈡、附表編號2 、10所示文字,雖有「台南之狼」、「退休回台南搖身一變卡拉OK的老闆」、「台南惡狼」、「利用開的店在【大台南】」等語,然在居住臺南且開設歌唱跳舞等娛樂場所者所在多有,自被告上開文字所標識之身分特徵,尚不足以特定被告所指涉者即為原告而別無他人,客觀上尚不致使得見聞被告動態時報者對原告之社會評價加以貶損。
㈢、附表編號3 、4 、6 、8 、11、12、13、14所示文字,其內容尚難認有具體明確之人格特徵,一般閱覽被告臉書帳號動態時報者由上開文章,尚無以得知所述為何人,自難認有足以貶損原告名譽之情事。
㈣、至附表編號5 所示文字,雖張貼原告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至兩造共同加入「郵政儲匯局星光班」群組內之文字內容,而原告雖主張「郵政儲匯局星光班」群組成員亦有被告之臉書好友,然為被告所否認(見本院卷第126 頁),且原告於系爭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亦陳稱不知道該群組成員之姓名等語(見臺北地檢署104 年度他字第9445號卷第111 頁反面),則原告就此既未能提出相關事證證明上開群組成員業已見聞被告此部分貼文內容,則尚難認被告此部分張貼之內容,即足使閱讀被告臉書動態時報者知悉其所指涉之「惡魔」即為原告。
㈤、綜上各情,被告前後發表系爭文字,均係張貼於其個人臉書帳號動態時報,且觀諸系爭文字內容,多屬其就週遭所遇相關人事為個人而感想抒發、情緒宣洩及意見表達。
又系爭文字並未表明所述對象之真實姓名及個人特徵,尚難認一般網路使用者由上開隱語或代稱,得以推知所述之對象即為原告,則原告之社會評價,自不因被告張貼系爭文字產生貶抑減損之作用。
是原告主張被告不法侵害其名譽,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賠償非財產上損害100 萬元及遲延利息,為無理由,無從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不能證明被告之行為致其名譽受損,縱系爭文字內容致原告心生不悅,然非得因此認已不法侵害其權利。
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又原告受敗訴判決,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柄縉
法 官 蕭涵勻
法 官 林幸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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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日期 │張貼之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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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4 年3 月17日│為什麼有人就是這麼無恥的陰魂不散│
│ │ │?我放過他了!他卻不放過自己……│
│ │ │那恩將仇報的惡魔,又到我上侯永強│
│ │ │的課堂來,我真的非常……不削。我│
│ │ │用了10年才將這惡魔繩之贏法,法院│
│ │ │判他敗訴,判賠40000 元給我,這男│
│ │ │人總是和女人借錢來過他的富裕日子│
│ │ │。看似斯文,裝窮是他的主秀!狼來│
│ │ │啦……同學們各自小心喔! │
│ │ │【美不是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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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4 年3 月23日│勇敢說出被騙的故事是大愛,因為不│
│ │ │希望別人受到同樣的損失,這是為什│
│ │ │麼我po出台南之狼,專門騙女人錢財│
│ │ │,從台北騙了20年,退休回台南搖身│
│ │ │一變卡拉ok的老闆,變本加利漂白自│
│ │ │己在台南舞蹈界想取得一席之地,這│
│ │ │人稱萬人迷的老闆,每星期一都會去│
│ │ │台北上各名師的課,奇怪的是我教他│
│ │ │8 年,他永遠不會跳,原來是為了接│
│ │ │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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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04 年3 月23日│要救一個人……也要那個人值得救。│
│ │ │和惡魔共舞的女老師很自信,那就好│
│ │ │了!其他人小心就是了! │
│ │ │可笑的是惡魔妖魔化我……【正常】│
│ │ │我還是活的像……【天使】 │
│ │ │每天快樂著看自己的學生成長,這星│
│ │ │期六還要帶學生去表演,……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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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04 年3 月24日│昨天我特別請一位認識他20多年的朋│
│ │ │友去善意提醒那女老師和他跳舞的女│
│ │ │老師,他的惡行,居然被那女老師奚│
│ │ │落一翻,很自信的說【我很陽光的,│
│ │ │我決不會搞男女關係,有金錢借貸,│
│ │ │那些有金錢關係的都是有男女關係】│
│ │ │哇咧…我學生被他借100 萬元被拒絕│
│ │ │,另一個歐巴桑一直被借3-5 萬元,│
│ │ │難道都是和他有男女關係喔?那他不│
│ │ │就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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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04 年3 月24日│那惡魔終於說大謊啦!快看他是怎麼│
│ │ │妖魔化我的…… │
│ │ │惡魔說: │
│ │ │今天已不再沉默,回應網路的po文:│
│ │ │有位自稱受台南之狼所害的被害人,│
│ │ │其實她自己才是舞界之螂,以教舞為│
│ │ │藉口,詐騙為手段專騙一些老實的老│
│ │ │男人的錢。po文說她教我舞8 年我還│
│ │ │不會跳……在舞界認識我和她的舞界│
│ │ │人士很多人,8 年前我跟她一起進入│
│ │ │愛國東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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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04 年3 月25日│10年前那惡魔在台北東蒂舞廳,跑來│
│ │ │我坐身邊,塞給我1000元說要和我學│
│ │ │舞,我開始教這惡魔,沒有付現金,│
│ │ │專門給3 個月的支票,從此他就常用│
│ │ │支票跟我調現金,我聽他說他的故事│
│ │ │,卡債一堆可憐他被銀行利息壓,才│
│ │ │借他錢,又想沒錢怎麼教這學生呢?│
│ │ │才把他帶到郵局去一起上課,讓他花│
│ │ │少少的錢學好老師的課,我一直是他│
│ │ │的老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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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04 年3 月25日│舞蹈界就是需要眾人的力量來維護這│
│ │ │既美麗又脆弱的團體,我10年來太仁│
│ │ │慈了,沒有說出我受的委屈,直到我│
│ │ │離開他,他還不放過我,【用我的相│
│ │ │片在店裡做廣告】又在眾人面前和他│
│ │ │的同居人骯髒污蔑我,我忍無可忍,│
│ │ │才一狀告上法院。也沒有將受害之事│
│ │ │公佈出來,可是他卻步步逼人,居然│
│ │ │不避諱的跑到我上課的團班來搬弄是│
│ │ │非,,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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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104 年3 月25日│感謝文姝一路走來全部都看到我受害│
│ │ │的過程,也親眼目睹我對這惡魔的栽│
│ │ │培付出,和這幾年我被傷害累累的過│
│ │ │程,他說的我專門騙老男人的錢,還│
│ │ │騙我前舞伴的錢,這些可怕又可惡的│
│ │ │謠言是一個畜生才編造的出來。 │
│ │ │我進舞蹈界有兩位貴人,幫助我擁有│
│ │ │今天的舞蹈天堂,一位是李佩玲老師│
│ │ │,一位是我的舞伴,學舞期間他幫我│
│ │ │付了全部的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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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104 年3 月28日│你不可不知道的黑暗事實…… │
│ │、同年月29日 │明天要和林樹木學生去師生表演,在│
│ │ │僑福練舞時,看到一位同學和他的老│
│ │ │師對我指指點點,我想了又想,這惡│
│ │ │魔的好朋友,對我不懷好意,說我專│
│ │ │門騙老男人的錢,我乾脆就主動上前│
│ │ │,把惡魔被判刑定讞的狀紙,及被判│
│ │ │的罰鍰匯票的證據出示給他們看,並│
│ │ │清楚解釋狀紙上有我們雙方的名字,│
│ │ │是判他侵權行為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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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104 年3 月28日│你不可不知道的黑暗事實…… │
│ │、同年月29日 │Po出台南惡狼的色……利用開的店在│
│ │ │【大台南……】勾引客人,學生的事│
│ │ │實,早有人和我說過了,我15年的好│
│ │ │友和他的學生,很早就和我說他色咪│
│ │ │咪的,和他跳舞他會用手撫摸她的背│
│ │ │,好友不理他,他就用捏的……另一│
│ │ │個我的學生也和我說和他跳舞時,他│
│ │ │會用身體暗示她,她覺得很噁心。這│
│ │ │種行為不是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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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日期不明 │台南的朋友早安,願大家好好過日子│
│ │ │,不要受傷害,看那惡魔編的驚駭劇│
│ │ │本,誣衊的內容,早在4 年前就到處│
│ │ │講啦!這恩將仇報的騙子,你還要借│
│ │ │錢給他?看看他怎麼樣對付我,就會│
│ │ │怎樣對付你的,那些荒謬的劇情,無│
│ │ │憑無據,他說了就算,給他臉,他還│
│ │ │真不要臉,自己說出來了!越說越恐│
│ │ │怖,房子是我先生的名字40年了,那│
│ │ │需要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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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104 年3 月31日│你不可不知道的單身惡魔…… │
│ │ │他一直強調他是單身,可知道 │
│ │ │他結婚3 次,第一任老婆留下的兒子│
│ │ │,到現在都在恨他,為什麼?他第二│
│ │ │太太,他對她也是暴力相向,拳打腳│
│ │ │踢,法院跑不停,他沒在怕的! │
│ │ │第三任老婆,同居8 年後結婚,結婚│
│ │ │後卻在同一天辦理離婚,是拿婚姻兒│
│ │ │戲當籌碼騙朋友的紅包,大家都罵。│
│ │ │現在又有第四個同居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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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104 年5 月1 日│打擊惡魔……又笨又老又窮的惡魔又│
│ │ │在到處散播謠言,慾置我陷入浩劫,│
│ │ │有腦的成人都知道他已走頭無路啦!│
│ │ │誰在說謊?誰騙誰的錢?這麼簡單的│
│ │ │事還用猜?是我從口袋掏出120 萬元│
│ │ │幫他,還是他拿出120 元付學費給我│
│ │ │?120 元都不曾拿出來過。 │
│ │ │說一大堆無憑無據的誣衊事件,唉!│
│ │ │他早就說了5 年了!沒有新鮮事!學│
│ │ │生早就有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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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104 年5 月3 日│好高興……開心 │
│ │ │今天看到朋友說看到那惡魔傳誣衊我│
│ │ │的line,都同聲譴責他沒有道德,良│
│ │ │知。一個男人能做出這種事,還傳這│
│ │ │種文字內容給大家,讓大家都看不起│
│ │ │他…… │
│ │ │我就說嘛……讓他自己把自己惡魔的│
│ │ │面目猙獰顯現出來,就夠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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