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343號
上 訴 人 戚來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和美、李建志、張金池、張雲秀、簡銘宏、張忠輝、蘇楊彩雪、陳光華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第二審裁判費。
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4,095元(95,236+404,640+95,236+95,236+95,236+95,236+95,236+48,039=1,024,095),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79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悉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呂耘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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