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5,訴,3508,2017051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50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 告 張小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關於宣判日期欄「中華民國105 年9 月28日」之記載
,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5 年9 月29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沈佳宜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雲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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