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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607號
上 訴 人 玖都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芃蓁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陳盈瑞、徐雅娟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6年4月19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25萬4,1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9,61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沈佳宜
法 官 陳君鳳
法 官 宋雲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琪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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