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5,訴,3875,201903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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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875號
原 告 陳言維


訴訟代理人 曾梅齡律師
複 代理人 葉重序
被 告 馮秭菁(原名:馮子青)

訴訟代理人 陳學驊律師
複 代理人 王柏霳律師
梁恩泰律師
黃柏融
杜青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七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確認、調查,故具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4 月17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三、關於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如民事陳報十狀附表編號13至48所示款項部分(本院卷二第83頁),兩造倘有其他事實上或法律上之補充陳述或意見,請於108 年4 月15日前具狀陳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宣玉華
法 官 劉庭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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