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5,訴,3937,2017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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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937號
原 告 汪赫鳳娜
汪振寧
汪祐寧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游啟忠律師
游佩儒律師
被 告 臺北市私立三園老人長期照顧中心
法定代理人 劉偉如
被 告 謝宜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翁方彬律師
共 同
複 代理人 楊顯龍律師
石振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6 月14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8 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江昱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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