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5,訴,4382,201903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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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382號
原 告 詹益源
訴訟代理人 翁林瑋律師
張秀夏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郭宜婷律師
被 告 宏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新欽
訴訟代理人 莊志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4月30日上午9 時1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兩造並應分別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提出下列補正事項到院,繕本逕自行送達對造。

1.原告是否主張本件鑑定報告書「鑑定附件三:鑑定附表」(下稱鑑定附表)第21項之「合理瑕疵修補費用說明」欄所示「附件2 之維修金額」即為該附件反面手寫之金額中新臺幣(下同)8萬元加計1萬2000元之總額9 萬2000元?倘是,其具體項目及加總之依據為何?倘否,請另提出該項之合理瑕疵修補費用及其依據。

2.被告所提附件二所示103年11月26日、103年12月22日之收據(卷二第27至28頁)是否係兩造為鑑定附表第20項及第49項所示瑕疵項目所簽立?倘否,請陳述簽立該收據之緣由。

二、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提出下列事項到院,繕本逕行送達對造。

1.請陳報鑑定附表第1項「合理瑕疵修補費用說明」欄中,「A-拆除更新」方案所需地磚之數量(含該鑑定附表第13、33、34、36、38、41、43、45項所需之地磚)及該地磚之合理市場價格。

2.被告所提附件二所示103年11月26日、103年12月22日之收據(卷二第27至28頁)是否係兩造為鑑定附表第20項及第49項所示瑕疵項目所簽立?倘否,請陳述簽立該收據之緣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范國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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