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426號
原 告 楊紹信
訴訟代理人 陳怡均律師
被 告 楊雅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地址「臺北市○○區○○路000巷0弄00號2樓」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北市○○區○○路000巷0弄00號2樓」。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范國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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