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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4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璧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潘韋成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6年3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壹拾伍萬玖仟陸佰肆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肆佰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黃巧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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