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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556號
原 告 蕭宏修
訴訟代理人 陳忠儀律師
陳家祥律師
被 告 許立為
訴訟代理人 劉秋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6 月8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8法庭再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調查,故具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6 月8 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8 法庭再行準備程序。
三、被告應於106 年6 月5 日前,具狀補正所援用為證據之錄音檔及譯文(本院卷第176 頁),並請注意民事訴訟法第196條、第276條、第447條等相關失權效之規定。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宣玉華
法 官 劉庭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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