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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689號
原 告 楊光明即以法大診所
訴訟代理人 劉秋絹律師
丁偉揚律師
複代理人 王佩絹律師
被 告 康寧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皇文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寧馨律師
彭毓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 年6 月26日上午10時,在本院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玉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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