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5,訴,4744,2017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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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744號
聲 請 人
即受告知人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
法定代理人 吳俊鴻
訴訟代理人 吳尚欣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周夢龍即周夢龍建築師事務所
簡志聰即簡志聰建築師事務所
柯智明即柯智明建築師事務所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錦堂律師
李保祿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宸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聆思
訴訟代理人 蔡志揚律師
游仕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酬金事件,聲請人聲請閱覽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即受告知人臺北市政府消防局閱覽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4744號給付委任酬金事件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

第三人經當事人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其為受告知人,為瞭解案情之需,爰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查,本件原告請求給付委任酬金事件,兩造之爭點涉及原告提出之設計圖說是否違背消防法令,並經被告聲請本院對臺北市政府消防局為訴訟告知。

又上開事件卷內文書未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是聲請人聲請閱覽卷宗,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蒨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簡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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