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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92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維德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汪信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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