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14號
原 告 廖鴻儒
被 告 許居誠
訴訟代理人 廖偉真律師
趙耀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對於民國105年10月6日所為之判決,依聲請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五段第五行關於「1,300,072」之記載,應更正為「1,300,772」,附表編號02票面金額「1,300,072元」之記載,應更正為「1,300,772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6日所為105年度訴字第514號民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本院爰依前揭規定依原告聲請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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