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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3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王世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吉平間請求確認公司證書簽名偽造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本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31,250元(反訴部分其上訴之訴訟標的與本訴相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1項之規定,反訴不另徵裁判費),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13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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