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5,訴,736,201705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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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3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呂金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5年度訴字第736 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8萬62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45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范國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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