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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44號
原 告 張晃銘
訴訟代理人 林宜君律師
連睿鈞律師
複代理 人 陳志寧律師
被 告 張峯境
張顏淑貞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英哲律師
謝佳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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