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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醫字第15號
上 訴 人 楊美亮
被 上訴人 陳正峰即楠桐中醫診所
陳昆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37,06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06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並依同法第441條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宇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鍾子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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