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5,醫,33,2017050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醫字第33號
上 訴 人 郭品婕(原名:郭宣伶)
吳建宏(原名:吳炳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求為判命上訴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及登報道歉等,均提起上訴,財產上請求部分為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登報道歉係非財產上請求,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8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賴淑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薛德芬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