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醫字第36號
原 告 盧德珣
法定代理人 龍仕銓
訴訟代理人 戴家旭律師
複 代理人 陳薏珺
被 告 名瑿醫美診所即黃仲立
訴訟代理人 陳柏銓律師
複 代理人 黃紀方律師
劉凡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六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8 年2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醫事法庭 法 官 張宇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鍾子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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