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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家訴字第58號
聲 請 人 張素蘭
上列聲請人與張景宏、張景棠、張素貞、張景祥間分割遺產事件
,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
所謂顯然錯誤者,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以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4日所為105年度重家訴字第58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附表編號1至9欄遺漏計算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10樓、10樓之1及同段51巷3弄1 號(下稱系爭建物)10樓夾層之價值為由,聲請裁定更正等語。
惟查關於系爭建物10樓夾層即增建物部分價值,本院業已參酌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中爭分處函附課稅現值分別認定為新臺幣(下同)263,200元、492,400元,並已於附表編號10為分割方法諭知,並無聲請人狀稱系爭判決就系爭建物之增建部分遺漏計算之情形。
從而,聲請人聲請更正,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珊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黃幸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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