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014號
原 告 郭孟煒
郭貝玟
郭詩芳
郭詩昌
郭玫伶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賴俊睿律師
呂昕昀律師
沈孟賢律師
被 告 郭明智
訴訟代理人 林李達律師
吳孟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非領取權利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6 月20日下午3 時10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蒨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簡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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