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250號
原 告 李楊鄭
訴訟代理人 洪維煌律師
被 告 黃美珍
訴訟代理人 郭登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六年七月三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6 年5 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及傳喚證人之必要,因認本件應再開辯論。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幸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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