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5,重訴,129,201903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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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2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潘麗鳳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林芝

謝顯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訴訟合法所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14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該裁定於同年月18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資料在卷足參,其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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